一、案情简介:
朱某,女,35岁,重庆人,因涉嫌犯
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朱某与黄某系亲戚关系,黄某承包经营某煤矿,聘用朱某为经理负责煤矿生产经营。黄某私刻煤矿公章及负责人印章,对自己对外账务进行担保,后不能归还。他人举报朱某与黄某共同诈骗。
二、接受委托:
朱某亲属在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认为前任律师专业性不足,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来到智豪事务所咨询。律师对于朱某的情况仔细的进行了法律分析,朱某亲属毅然解除之前委托关系,重新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朱某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经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向公安机关提交20余页的律师意见。
律师充分阐述朱某与某某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意思真实,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确认系民事劳动纠纷,即便对于工资提成数额有不同意见,也不影响该案件定性。朱某借款给某某煤矿真实合法,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并非虚构借款,不应构成诈骗犯罪。
朱某对于他人是否私刻某某煤矿负责人私人印章,毫不知情。朱某对于他人是否有其他诈骗行为不知情,未共谋也未提供过任何帮助。
朱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主观上要求工资提成及要求偿还借款均是合法要求,客观上据实计量提成依据,出借钱款,对于其他人犯罪行为未共谋未帮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某有诈骗动机及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多次前往关押地点会见当事人,并且多次前往承办单位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意见。律师收集了大量资料,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交20余页的律师意见。
办案部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无法证实朱某的主观诈骗故意,无法证实朱某对于他人是否有诈骗行为知情,或有帮助行为,批准了对朱某的
取保候审申请。
朱某取保后,智豪律师与朱某进行了交流,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办案单位传讯时及时到案,配合案件调查,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智豪律师随后与朱某就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了沟通。
五、案件结果:
变更强制措施后,律师仍然积极工作,向办案部门提出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移送起诉的意见。在律师努力下,公安机关解除对朱某的强制措施。
朱某对于智豪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及精湛的专业辩护技能表示钦佩和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