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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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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董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20万余元,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缓刑

    文:
案情简介: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有一些人因为不懂法律而误入歧途。而本案就是典型的被别人诱拐而走向弯路的受害者。被告人文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自2009年4月以来,以郭某为首的家族式犯罪团伙,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香港某公司的名义,向全国各地发展公司代理和个人代理6000多个,代理代表该公司以电话营销方式招揽客户炒期货黄金。2010年7月,被告人文某某与徐某租赁重庆市XX区某室并以两人名义成立某公司。该公司由徐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资金管理,文某某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张某负责给客户提供分析意见,先由业务员以电话营销、QQ营销等方式招揽客户,客户降钱打入公司网站后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并由张某负责指示客户怎么买进卖出。文某某所属公司均可从客户每笔的交易中提出65美元至70美元不等的佣金。被告人文某某任公司股东,负责人事管理,共获利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经咨询后,最后选择委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的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并分析。最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智豪律师根据各自的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对被告人文某某依法宣告缓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文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文某某所在公司的原始法人为徐某,张某为隐名股东,被告人文某某只是挂名股东。整个公司的运作都是徐某在指挥和策划,而具体实施者则是张某。既然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那么我们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比较来说,还要轻一些,文某某在张某、徐某等人从事的非法活动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二,被告人文某某属自首。
被告人文某某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十分好,表现出了极大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和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文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文某某在之前的日常生活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没有犯罪记录。
第四,被告人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被告人文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律师会见时,多次痛哭流涕,后悔不已。案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认罪态度良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同时,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属愿按照法庭的要求缴纳罚金,并愿意积极缴纳。文某某马上就要生小孩,为了孩子以后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成长,请法院依法对文某某宣告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黄金期货交易的情况下,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主体发展客户,从事具有期货性质的黄金买卖代理业务,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采纳辩护人宣告缓刑的建议。判决宣告被告人文某某缓刑。
本案辩护极不容易,智豪律师团竭尽所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认真的阅读卷宗,从卷宗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终皇天不负有心人,法院对文某某的审判结果,令其与家人非常满意。审判结束后,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属专程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智豪律师进行感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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