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欧某家属自述2013年9月,欧某以公司名义代理现货交易咨询服务业务。2014年5月8日,欧某及公司涉嫌诈骗,在公司被分局经侦对带走协助调查。
起诉书指控:奉生公司被告人欧某负责渝中区分公司,安排业务员积极为无期货资质千昂公司发展客户,从中赚取客户损失提成,通过这种方式,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客户)大量资金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欧某案发后,欧某妻子通过同案犯介绍,知晓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听欧某妻子介绍案情后,所里资深律师认为此案欧某应是从犯。欧某妻子在了解智豪所后,相信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欧某辩护。
辩护工作:
1、证据归纳,部分证据证明力不足.部分证据无来源证明,“报案客户亏损情况表”并无注明制表人,也无相关来源出处;
2、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赵某某的亏损金额中8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未实际取得,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欧某系基于王某某等人(千昂公司、崇顺公司)的市场交易虚假而参与,其违法后果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从犯。其一,欧某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其二,欧某自始至终不知道千昂公司、崇顺公司实施客户亏损的操作手段,客户亏损的根本原因是千昂公司、崇顺公司操控平台、虚拟资金、操纵价格造成的。其三,客户亏损资金由千昂公司、崇顺公司收取并统一分配。
4、欧某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欧某到案后,认罪态度端正,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详尽,足以看出其积极的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与法院沟通,经审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欧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欧某释放当日,承办律师陪同家属到法院接欧某,欧某十分开心,称很感谢律师和智豪团队的帮助!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