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犯
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侯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害单位某1公司的董事长邓某某,在得知某1公司存在资金短缺的困难后,侯某虚构了自己有经济实力,能够为他人引资的事实,取得了邓某某的信任,并与邓某某商定,由侯某为某1公司引资1600万元,某公司事先支付侯某16万元的前期劳务费,事成之后支付侯某引资额的10%作为报酬。
侯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某公司1引资,冒用某2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1月16日与某1公司签订了引资协议,随后,侯某伪造了某2公司的委托收款书,让某1公司将前期劳务费16万元转账到其持有的郭某(侯某妻子)的银行卡内。
侯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引资事宜。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赔偿被害单位某1公司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侯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等辩护意见,建议对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12日至9月20日羁押于富源县
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认罚,此时其已经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同时反映了侯某认罪态度较差的事实。
但基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审理制度的设立初衷,可酌情对被告人侯某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侯某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被骗现金145000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