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男,3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某某”啤酒业务员的身份,虚构“某某”啤酒厂家搞优惠活动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司某某货款一万元、罗某货款一万元、邢某某货款五千元后逃匿。
 
案发后,追回赃款3882元在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被害人司某某、罗某、邢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漯河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区域经销合同书,收到条复印件,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三名被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颇深,可对其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现金3882元,发还给被害人司玲玲1552.8元,发还给被害人罗雨1552.8元,发还给被害人邢书芳776.4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