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海城市人民法院,(20XX)辽03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生,户籍海城市。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
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XX年8月,在海城市××镇××室内,因关某(被害人,女,52岁)前来讨要债务,与关某发生口角后,陈某将关某拖拽倒地。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关某右胸部肋骨骨折(3、5、6肋骨),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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