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持刀砍伤疑似第三者 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并赔偿12万元

案例来源: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豫14XX刑初8XX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男,1993年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位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魏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永城市××镇××楼村位某1家中,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腿部、背部及手部多处砍伤。
 
经鉴定,魏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位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位某1、位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位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位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位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魏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位某赔偿魏某12万元(已经付清),魏某对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位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位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