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8)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2日5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合肥路经开区八区早市卖菜,与被害人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用自制的木制拐杖对林某进行殴打,致使林某右胳膊受伤。
经鉴定,林某外伤致右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
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被害人主动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李某某本人系近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可酌情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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