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
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权、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4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驾车行驶至怀德镇某某小区某某饭店南侧路口时,险些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尹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盛某某用拳脚将尹某腰部、头部打伤。
经鉴定:尹某头部损伤评为轻微伤,腰部损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
故意伤害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盛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驾车行驶至怀德镇某某小区某某饭店南侧路口时,险些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尹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盛某某用拳脚将尹某腰部、头部打伤。
经鉴定:尹某头部损伤评为轻微伤,腰部损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董某、王某证人证言,被害人尹某陈述,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庭审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
故意伤害罪),
第七十二条 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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