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街**巷**号。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薄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给广西省的被害人罗某某的家人人民币10000元,以带罗某某回河北省相亲为由将罗某某从广西省带至河北省巨鹿县。几天后,尹某某和薄某某将罗某某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卖给巨鹿县王虎寨镇王虎寨村的宋某某做儿媳,十几天后宋某某嫌罗某某精神有问题要退回罗某某。同年5月5日,尹某某和薄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郭某某、解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将罗某某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临西县老官寨乡李毕庄村的毕建军做儿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解某某、牛某某、毕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毕某某、蓝某某、罗某乙、宋某某、宋某乙、闫某某、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薄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7年11月2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