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
被告人卯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村民委员会**村**号**组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7年6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民警抓获;2017年6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7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卯某某和女儿胡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抱来一个三个月左右的男婴,经胡某某当时丈夫姑姑的介绍,以54800元的价格卖给临西县的朱某某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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