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宣传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怎么量刑?

  • Alpha
  • 2023-05-11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大学文化,原广运XXXX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XX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XX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运XXXX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主营投资管理业务。2017年10月,广运XXXX公司在上海XX分公司,以投资保理业务的名义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0月入职广运XXXX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上述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2000余万元。
20XX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张某退赔3万元,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退赔7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黄某等的供述,静安分局出具的与赵某某的电话工作记录,张某与贺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及产品协议、认购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静安分局出具的人口查询信息、到案经过、相关扣押材料,广运XXXX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广运XXXX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投资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