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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市***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区**花园**幢**室经营**区******商行,2018年3月至2018 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陈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向李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0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 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询情况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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