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占某某镇占某某圩西某某新北瓦窑乡道西**号。2018年9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
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29日、4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8日、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我市港口镇通过手机微信多次接受黎某波及李某坤、吴某明委托黎某波投注的非法“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74275元。同年9月20日下午4时某某,公安人员在港口镇*****养龟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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