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1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号。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
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4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3月28日、6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伙同“阿宽”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把香烟伪装成其他货物,通过委托物流公司将香烟从中山市运输到香港,从中牟利。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汪某某再次通过**货运代理服务部欲将香烟运输到香港时被物流公司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到中山港大道德昌顺五六中心**卡**货运代理服务部缴获芙蓉王、双喜等62个品种的香烟4095条(价值人民币471394.22元)。经鉴定,其中Marlboro(硬红2.0香港图片版HKDNP)及Marlboro(硬gold香港图片警语版)、双喜(硬经典)、双喜(硬)、芙蓉王(硬专供巴拿马版)、万宝路(硬WHITE NENTHOL 关税未付 免税版)为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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