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涉嫌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某某,无彩票经营资质的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QQ昵称为“万科”的人处购买与“重庆时某某”对接的彩票网站,在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湖心花某某2幢904室、3幢901室租房内,先后招募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在QQ群内发布中奖信息,吸引客户到被告人柳某某控制的何某某、吴雅芳支付宝帐户内充值购买彩票。
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等人利用该彩票网站非法接受周某某、俞某某均等人网络充值投注,其中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经营金额21万余某某,非法所得107000余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参与经营金额19万余某某,非法所得9900余某某,夏某甲参与经营金额14万余某某,非法所得86000余某某,李某某参与经营金额12万余某某,非法所得74000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均、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彩票网站,其中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某某,违法所得107000余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9万余某某,违法所得9万余某某,夏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4万余某某,违法所得8万余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2万余某某,违法所得7万余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范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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