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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鹏某某,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龙潭河镇潘坪村2组。
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监视居住。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利用“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收受慈利县龙潭河镇田湾村9组村民李**人民币65000元投注,当晚,李**得知自己未买中“六合彩”服毒身亡。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关于彭某某投案自首的说明材料及讯问笔录,证人黄**、黄**、黄**、朱**、卢**、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电话收受投注详单,李**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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