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6月8日,王某因贩卖毒品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10时许,吸毒人员“啊某某”(信息不详)让王某某帮忙购买毒品,于是,王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888911****)拨打被告人王某的手机(号码:1500892****)联系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海洛因毒品。双方约好交易地点后,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临高县**镇**农贸市场后山处,将1包重约0.05克的海洛因毒品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元给王某。交易完成后,二人离开现场。当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临高县**镇**市场**馆麻将室抓获王某,当场从王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瓶、杂牌手机一部(号码:1500892****)、OPPO手机一部、1710 元人民币、500 元港币。经称量,从王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267.72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美沙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R11型黑色手机1部、黑色杂牌按键手机1部、现金1710 元人民币、500 元港币、疑似美沙酮一小瓶;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海洛因毒品一次,数量约0.05克,另缴获美沙酮毒品数量267.7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林某
检察官助理:闫某如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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