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女,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武鸣县**镇**街**号**单元**号。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某处向一名外号叫“某某某”的男子以48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了4克的毒品海洛因。2017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xx公园以3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黄x”的男子购买了60小包的毒品冰毒。苏某某将购回的两批毒品存放于武鸣区城xxx街xx号x号楼x单元x号其自家中,供自己及朋友林某某吸食。2017年6月2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该处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35小包海洛因可疑物,1块块状海洛因可疑物,47小包冰毒可疑物。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4.17克,冰毒可疑物共净重18.98克。另外,当场从林某某处搜查出8小包共净重0.12克的海洛因可疑物及l小包净重0.52克的冰毒可疑物。
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能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5. 理化检验报告;
6. 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某某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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