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某芳,2014年8月1日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
取保候审。
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同年10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印某芳通过他人介绍,知晓湖南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X茶。
2012年8月,印某芳让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湖南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
X茶的具体销售模式为:购买一份X茶人民币3900元或4980元,在网上输入真实身份信息就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但是必须添加一个带动人的ID账号,如果此人带动的人来购买两份X茶,此人就有资格当上这个消费组的组长,当上消费组组长后,公司就给此人人民币800元的奖励;后公司随机分配6个人给此人,此人就要带动这6个人完成8份X茶的销售任务,公司就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此人就从消费组进入经营组,并有资格当上经营组组长,此人就在经营组排队等候,如果当上经营组组长后,公司就奖励人民币10000元;公司又随机分配6人给此人,此人需同这6人完成8个带动任务(一个带动是完成八份X茶的销售任务,将其从消费组带入经营组),公司就按每一个带动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当此人完成8个带动后,公司再额外奖励此人人民币55000元,公司扣除人民币5000元的税款后,此人从公司总共领到奖金人民币105000元。
此人就成为公司的黄金董事,奖励就按新增业绩的2%提成;如果成为红宝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3%提成;成为翡翠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4%提成;成为钻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5%提成;成为荣誉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7%提成。
王某某“考察”回来后,夫妻二人决定推销X茶,并在某镇某社区二楼以被告人印某芳的名义开设了一家“X茶工作室”进行“X茶文化”宣传,并邀请朋友以“品茶”为名,宣传X茶的保健功效和销售模式。
印某芳利用A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互助分销模式发展会员并推销X茶产品。
印某芳为了获取利益,通过组织人员听讲座、实地参观A公司等方式发展下线50余人,层级达三层以上,印某芳因销售业绩明显升任销售层级的“黄金董事”,并从A公司获得返利22646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印某芳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犯罪案件移送书、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人付某某、王某芬、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印某芳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芳以推销X茶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引诱多人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发展会员5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以此获取公司返利22646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印某芳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印某芳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印某芳适用非监禁刑。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印某芳犯罪所得2264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