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对于传销,我国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
与北方的传销(网络营销)一样,“连锁销售”也采用“五级三阶制”,都以几何倍增原理发展下线(连锁销售每人发展3个人,北方是两个),都有出局制,都强调一次性投资、无业绩压力(无限代累积制)、资格永不滑落(无滑点)、可超越、可回归、责任心(人帮人),唯一不同的是“连锁销售”有个高起点,投资更大,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不大,换汤不换药。
“连锁销售”的“大平台等腰梯形”真的能让每个人成功出局,实现自己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的梦想吗?
我们先来看“连锁销售”所极力鼓吹的“几何倍增学”:1变3,3变9,9变27...... 上面是“连锁销售”理论上的发展模式,也就是必须保证每个人都能叫3个人,良性发展下去,大家不难看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发展模式,这里也只列出了20代,因为到第20代已经把全中国人拉进来都不够了,网络总人数已达到17亿多人,而处在金子塔最底层第20代的人数是11亿多人,他们刚加入,一个人还没发展,占到总人数17亿多人的近66%还要多;而处在第19代的人数是3.8亿多人,每个人刚拉到3个下线,按每人只申购一份(3800)算,以“连锁销售”“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分配方式,每人才能提成1800元(实习业务员的直接提成570×2+升上业务组长的直接提成760),也远远拿不回他们的本钱;我们再来看第18代,处在这一代的人数接近1.3亿,他们每人也仅仅产生了12个下线,能拿到3980元的提成(比19代多出6个业务组长的间接提成,外加升上业务主任的间接提成380×3),表面上看已经拿回自己的本钱了,实际上也是赔钱的,因为在这期间的生活费、日常开支完全可以抵消掉;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第18、19、20三代都是赔钱的,加起来接近16.8亿人,占整个网络总人数17亿多人的96%要多,也就是说能赚钱的仅仅只有4%。 再继续看第17代、16代,即使能把自己的本钱捞回来,也多多少少能够赚点小钱,但这期间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生活费,还有承受的压力,亲情、友情的缺失,早已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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