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敖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敖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田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顺义区岗山路与四纬路交叉口附近,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敖某某出售空白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800份。
2017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麦当劳餐厅内,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714份,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敖某某于2017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当日带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敖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某某、敖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高某、陶某的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涉案发票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敖某某销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敖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并对二人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四款 ,
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敖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