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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1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某某,北京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谷某某、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7日,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咸鱼”平台上有贩卖发票信息。
2017年8月8日举报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某某约购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2017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甘家口大厦门前,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16张。
经鉴定,上述发票系真发票。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许某某。
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谷某某、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于某、石某的证言,涉案发票照片,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网页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合伙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许某某、郝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郝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本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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