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3]高检研发第7号
【颁布时间】 2003-03-21
【实施时间】 2003-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5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请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
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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