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264号
【颁布时间】 2006-11-07
【实施时间】 2006-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372
【正 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6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一段时期,我市的传销活动有所抬头、有所反弹。一些地区的求业人员和农民被诱骗到广东、广西、河南、山东等地参与传销,一些在外地被打散的传销组织,转移到我市部分地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并呈现出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状况。这不仅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市平安建设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击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
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杜绝经常的、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务必使传销活动在本地区得到有效遏制。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动员部署阶段 (2006年11月),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三是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落实责任。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重庆市查处重大传销行为工作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工作到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注重研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工商所和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和配合,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杜绝传销”等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新的工作局面。
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揭露各种传销活动的特点、手段和方式方法,帮助群众提高识别各种传销的能力,教育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营造严厉打击传销的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要将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平安重庆”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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