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甲,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
2015年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有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
看守所。
辩护人韦亚军,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乙,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毛秋明,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丙,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覃谟伦,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莫启丹,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并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30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5月29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昌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某甲及辩护人莫有红、被告人邓某甲及辩护人韦亚军、被告人谢某乙及辩护人毛秋明、被告人谢某丙及辩护人覃谟伦、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莫启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地黄屯与大小山洞屯土地纠纷的判决结果,因该屯群众不服判决结果,会议决定次日9时许,该屯群众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民族广场集中后进行游行示威,对县政府、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施压。
2014年9月11日9时许,地黄屯群众80余人在被告人谢某甲等人的鼓动下,相继到达县城城区民族广场公厕附近聚集,在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邓某甲、谢某丙、张某甲等人便组织村民拉起横幅、举着三角标语、敲着锣、高呼口号从民族广场出发,在城区内进行游行示威,并在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法院门口进行示威。
当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非法组织群众游行示威后,赶到现场处置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负责人,表明身份,命令其解散,但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邓某甲、谢某丙、张某甲为首的组织者拒不解散,继续组织群众游行示威,引发沿途过往行人围观,造成沿途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并导致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未依法申请而组织群众进行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莫有红对起诉书指控谢某甲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谢某甲只是在会议上,谢某甲未制止群众提出游行示威建议,不是有预谋地策划,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某甲认为其参加游行,其错了,其不懂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韦亚军认为,对指控被告人邓某甲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不持异议,考虑到邓某甲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邓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乙认为其参加游行示威,其错了,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毛秋明对谢某乙构非法成游行、示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谢某乙的行为的后果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丙认为其参加游行示威,其错了,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其保证不再犯罪。
辩护人覃谟伦对谢某丙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谢某丙的行为的后果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法庭从发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认为其法律知识淡薄造成本次犯罪,其错了,清楚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莫启丹对起诉书指控张某甲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张某甲等人的确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程度相对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而张某甲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河池市中级法院对地黄屯与大小山洞屯土地纠纷的判决结果,因该屯群众不服判决结果,会议决定次日9时许,该屯群众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民族广场集中后进行游行示威,对县政府、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施压。
2014年9月11日9时许,地黄屯群众80余人在被告人谢某甲等人的鼓动下,相继到达县城城区民族广场公厕附近聚集,在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邓某甲、谢某丙、张某甲等人便组织村民拉起横幅、举着三角标语、敲着锣、高呼口号从民族广场出发,在城区内进行游行示威,并在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法院门口进行示威。
当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非法组织群众游行示威后,赶到现场处置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负责人,表明身份,命令其解散,但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邓某甲、谢某丙、张某甲为首的组织者拒不解散,继续组织群众游行示威,引发沿途过往行人围观,造成沿途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并导致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案和立案情况。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积极组织、参与游行、示威,且拒不执行解散命令,后被抓获归案。
3、处警经过证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城关派出所所长覃鸿武和该局城区警务大队大队长何绍奎于2014年9月11日10时许,接到街面巡逻民警有关几十名群众聚集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广场书写大字报的汇报后,二人赶到广场,看到几十个示威人员拉横幅、敲锣、喊口号从广场出发,覃鸿武上前将游行群众队伍拦下,亮明身份并解释群众行为的违法性后,命令游行示威群众解散,但示威人员不听从命令,将覃鸿武强行推开、继续游行,经天宝路向朝阳路前进。
到达县人民政府大门时,游行群众发现警务大队民警吴功柱对着游行队伍进行录像取证,游行队伍中10多位男子讲吴功柱包围,想要抢夺取证仪,在场民警推开这些群众才未得逞。
游行队伍围堵县府大门,一帮人员还冲进县府大院,何绍奎、覃鸿武再次解释未经许可进行游行示威的违法性,并命令游行队伍解散,但游行群众不听从命令,将县府大门围住,后从朝阳路游行到德山路到达县国土局门口、再经解放路、一平路到达县人民法院门口,期间,覃鸿武多次命令游行、示威的群众队伍解散,但群众均未服从命令,直至传唤到案。
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村民到县政府大院游行示威的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9月11日10时许,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村民因与大、小三洞屯的土地纠纷问题,在屯长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的带领和鼓动下,组织村民70余人到县府大院游行示威约20分钟,造成县府大院交通堵塞、扰乱政府大院十六个单位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5、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村民谢某甲等人围堵我局大门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11日10时30分,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村民谢某甲、谢某乙等70余人围堵国土局大门搞游行示威,他们拉多横幅、人人拿一小彩旗、高喊口号,时间持续约30分钟,引发行人围观,被迫关闭大门,导致前来办事的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国土局的办公秩序和社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6、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2014.9.11”非法示威案处置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11日9时许,游行示威队伍从民族广场出发,经天宝路、朝阳路、县人民政府、县国土局、一平路,最后到达县人民法院。
期间,该队组织警力16人、警车4辆到场开展工作,但游行示威队伍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占据大部分路面和机关单位大门,造成途径道路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7、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本案在游行示威所用的横幅和小旗子。
横幅一:政府要辨明是非不能黑白颠倒以假乱真
横幅二:行贿受贿同等处罚处罪
横幅三:反对糊涂县太爷分割我地黄屯牛塘洞山场土地
横幅四:要求县政府完整归还我地黄屯牛塘洞山场土地
横幅五:拥护中央要文明和谐稳定
绿色小旗子:同等治罪扶正压邪以假乱真还我土地清除腐败行贿受贿尊重历史拥护法治
8、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邓某甲、谢某丙、张某甲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袁某的证言证实,地黄屯群众不服法院将地黄屯与三洞屯争议土地判给三洞屯,群众经商量后,决定到县府相关部门以喊口号、敲锣和拉横幅的方式表达诉求。
9月11日8时许,屯里七八十名群众包七八部面包车来到广场,拿着买好的横幅和小三角旗,从广场开始游行,到天宝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拦,屯里的一个人还把一名公安人员推倒在地,游行群众边走边喊口号,走到县府门口时,十几个人还打了一公安人员,当时还被其他公安人员拦着,之后群众继续往国土局走,在国土局门口停了约半个小时,再往县法院走,在法院门口停了约20分钟。
沿路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约一个小时。
2、证人谢某丁证实,前两天,屯委谢某乙、谢某甲、邓某甲组织全体群众开会商量处理政府将地黄屯和山洞屯争议土地判给三洞屯的问题,群众都不服判决。
2011年9月10日晚,屯委谢某乙、谢某甲、邓某甲再次召集群众开会,会议决定次日早上8时,在屯上集合,然后一起乘坐包车到广场游行示威,给政府施压,希望得到补偿或改判。
2011年9月11日8时许,全屯每家基本上处一人共70余人到县民族广场集中,谢某甲等人写标语,不知谁买好横幅后,一起从广场游行到县府、国土局、法院,游行中群众人手拿一面小旗子,高喊“清除腐败,还我土地”等口号,过程约一个多小时。
其看见张某甲、张x强、邓x杰、谢x华、袁某、谢x祥等人拿横幅走在队伍前面。
3、证人谢某戊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屯长谢某甲、队长邓某甲吹哨集合群众开会商量解决牛塘洞争议土地判给山洞屯的事情,会议决定次日早上8时,在屯上集合,然后一起乘坐包车到广场游行示威,给政府施压,希望得到补偿或改判。
2011年9月11日8时许,全屯每家基本上出一人一同乘车到县民族广场集中,其到广场时,横幅和标语都已写好,其捡起一面旗子就开始游行了。
其记得拿着横幅走在前面的有张某甲、邓x杰、谢x华、谢x德、邓x玉等人,其与其他群众拿着小旗子跟在横幅后面走,一边走一边高喊“清除腐败,还我土地”等口号,还有人敲锣,一路游行到县府门口,沿路游行到国土局再到法院,在这三个单位的门口都停留,高喊口号十几二十分钟。
游行过程约一个多小时,有大量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近百辆车无法通行。
4、谢某己的证言证实,邓x玉交其去开会,会上,邓x玉、邓x宣、谢某甲均发言出主意,最后大家同意到东门镇游行、拉横幅、制作小三角旗、敲锣喊口号。
9月11日10时许,邓x宣走在游行队伍前面带队,其和邓x玉、谢某丙、谢x华、谢某壬、谢x德、邓x杰、谢x祥拉横幅。
地黄屯群众从广场游行示威到县府、再到县国土局、最后到县法院,沿途车辆无法通行。
5、邓x伦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在几十人聚集的村头,其看见屯长谢某甲与村民讨论牛塘洞土地纠纷的事情,后其听见谢某甲让大家第二天早上到县城民族广场集合,然后一起游行。
第二天,其上了一辆负责接送村民到县城的面包车。
在广场,其看见谢某甲在小三角旗上写“还我土地”等标语。
写好后,谢某甲让大家每人拿一面小旗子,谢x祥、张某甲、谢x德、邓x杰、张x强、谢x华6人拿横幅、谢某丙、邓x义敲锣。
所有人在广场聚集,在谢某甲的带领下,约80名群众跟在横幅后面挥舞小三角旗跟着谢善林喊口号(清除腐败,还我地黄土地)从广场出发,由于拉着的横幅把整个路面占完了,路过的车辆无法通行,好多群众围观。
从广场到县府这段路有公安人员劝阻不要游行,并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有人理睬。
在县府门口游行10多分钟后,向国土局行进,期间公安人员多次指出游行行为的违法性,命令现场解散,但没有人听从。
后沿路来到法院门口,挥舞小旗高喊口号,这个时候公安人员命令停止游行,立即解散,群众仍然不听命令,后被当场抓获。
6、邓x能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屯长谢某甲吹哨子召集群众开会,会上谢某甲宣布中院维持原判,牛塘洞的土地还是归两屯所有。
村民不服,后群众讨论决定9月11日9时许,全体村民到广场集中,然后在城区游行示威,游行中,谢x林带头喊口号,其他村民跟着喊,口号内容是“清除腐败,还我土地”。
游行从广场开始,沿路到县府、在县府院内喊了约5分钟,再经大转盘到国土局,在国土局门口喊了约20分分钟,并把国土局大门口的路段堵上,很多车辆无法通行、围观的群众很多,然后沿路到法院门口,堵上法院大门前路段,又喊了口号约8分钟。
7、谢x高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屯长谢某甲召开群众会宣布河池市中级人民院维持牛塘洞土地判给三洞屯的结果,群众不服。
群众讲每家要出一人县城游行示威,并敲锣、拉横幅和举小三角旗,群众都同意这样做。
谢某甲讲群众这样要求,就定明天早上九点从村口搭车到罗城米行路口集中,不知谁今天又改在广场集中。
9月11日10时许,拉横幅、敲锣村民走在前面,其他人手举小旗子走在后面,高喊口号“清除腐败,还我地黄屯牛塘洞完整土地”,开始游行示威,沿路到县府,进到县府大院停留约10分钟,其他人又到街上游行示威,其和谢某甲、邓有才、谢良琼要到信访办反映情况,之后,就被公安传唤了。
横幅标语是其提供的,谢某甲不知安排谁去县城做的。
8、谢x春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其听见吹哨后去开会,会上讨论土地官司输给三洞屯的事情,群众都不服。
会上群众提议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一起到县府、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讨说法。
9月11日10时许,其跟随地黄屯六七十人拉横幅、喊口号,摇小三角旗游行到县府,进入县府大院,出来后游行到国土局,在国土局门口敲锣喊口号约10多分钟,再游行到法院。
其走在游行队伍后面,看见有公安人员在,但没有听见公安人员在游行过程中指出群众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亦没有命令解散。
9、邓x能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谢某甲吹哨,要求全屯群众开会,会上讨论土地官司输了事宜,群众讲不服法院判决,9月11日集中区县城游行。
10、张某乙的证言证实,9月8日晚,屯长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吹哨召集全屯群众开会,不服法院判决,会上几个屯长号召屯里群众过几天组织人到县城游行,每家必须去一个。
会上群众同意这样做,9月10晚,又吹哨开会,老公谢x敏去开会。
第二天,其参加游行。
游行中,敲锣的走在前面,接着是拉横幅的,剩下群众成一字形排开分散在横幅四周,有人带头喊口号,群众边走边摇旗跟着喊口号,游行队伍每到一处,都导致道路交通堵塞。
而公安民警一路跟着劝阻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没有人离开。
11、谢x华证实,游行中其拿着横幅走在群众队伍的前面,谢某丙、邓x义、谢x德敲锣。
游行到法院门口后,有公安民警命令群众解散。
12、邓x义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屯长谢某甲通知开群众会,会上约定第二天早上9点钟到广场集中,游行示威。
9月11日8点多,其来到广场,看见谢某甲带领几个村民制作横幅和小三角旗,并发给大家。
邓x杰、张某甲、谢x德、谢x华、张x强、谢x祥等人负责拉横幅、谢建能敲锣。
约10时许,在谢某甲的指挥下,屯里约八九名群众从广场出发,一路拉横幅、喊口号、摇小三角旗游行示威,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造成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之后有公安民警多次制止,并指出游行违法,游行群众根本不理会。
在法院门口,制止无效的情形下,公安民警当场传唤。
13、证人谢x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地黄屯群众约60余人在广场集合后,从广场出发,喊口号、拉横幅、敲锣到县府,堵了县府大门几分钟后,再沿路游行到国土局,看见国土局的人把大门关上,群众就在国土局前面的公路上喊敲锣、喊口号约10分钟,再游行到县法院。
群众游行时走在路上都是八九个人排着一排走,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交通堵塞。
14、邓某乙的证言证实,为了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压,2014年9月11日9时许,屯里许多群众聚集在民族广场,后群众拉横幅、高喊口号和举小旗子沿路游行示威到县府、国土局、法院,过程约一个多小时,期间,有公安人员告知游行违法,尽快解散,造成道路堵塞,车辆无法通行,但群众仍不解散,造成道路堵塞,车辆无法通行。
15、证人谢某庚、谢x庆、张某丙、张某丁、谢某辛、谢某壬、谢某癸、邓某丙、邓x宁、邓某丁、谢x富、谢某子、邓x宣、邓x玉、邓x敏、谢x绩、谢x纯、邓某戊、张某戊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邓某乙证实的内用基本一致。
16、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9时许,其在县政府门卫室值班,突然看见约70人拿着小旗,拉着横幅朝政府走来,其和门卫室值班同事梁某上前阻拦,劝离,但群众人多,并不听劝,这些人直接游行到县府办公楼前停留,并敲锣、高喊口号,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到场劝解,群众置之不理,造成进出县府的车辆无法通行,影响县府大院内的工作和生活。
约半小时,游行示威的村民离开县府大院,朝大转盘方向走。
1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10时许,其看见约80人拿着小旗,拉着横幅、敲着锣、喊着口号来到县府办公楼前游行示威,政府工作人员、信访办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对游行群众进行劝阻并要求就地解散,但群众不听劝。
约30分钟后,游行队伍离开县府大院沿朝阳路往香格里拉酒店方向走。
1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9时许,其在县国土局门卫室值班,其看见一大帮群众摇着小旗,拉着横幅、喊着口号游行到朝国土局门口,在国土局门口停留喊口号约10多分钟,帮大门前的道路都塞满了,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交通堵塞。
公安民警向群众说明游行示威的严重性,但无人听劝。
19、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10时50分左右,其法院门卫室值班听到敲锣声,出门看见约80人拿着小旗,拉着横幅、敲锣朝法院走来,堵住大门,并在法院门口和道路上喊口号,造成交通堵塞约20分钟,公安民警到场劝解,但群众不愿散去,将法院门口道路拦腰截断,造成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后后被公安民警传唤调查。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系地黄屯屯长。
2014年9月10日10时许,其召集群众开会,群众对二审判决不服,会上,有群众提出第二天早上八九点到县城广场集中游行示威。
谢x高提出游行时,手里要拿着小旗子,边走边喊,并写上“行贿受贿,同等治罪”等标语。
9月11日9时许,其从屯里乘坐村集体出资的包车到广场。
在广场公厕边的小树林制作小三角旗,旗杆是用村上砍来的竹子做的,旗子是其用商店买来的纸张做的,然后其在纸上写“以假乱真、黑白颠倒、扶正压邪、归还土地、和谐稳定、为民除害、伸张正义”等字样。
当其低头收拾纸笔时群众已开始游行上街了,其身体不好,跟在队伍后面慢慢走。
刚走不远,就有公安和政府的人出面阻拦,根游行群众说政策,但群众不听。
一直游行到县府大门时,又有政府的人处理劝阻,并让派代表表达诉求,不能搞非法游行示威。
其听后就离开游行队伍,回家拿到法院的判决材料返回县城的路上,其接到群众在法院门口闹事被公安带回公安局的电话。
其赶到法院门口坐了几分钟后亦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屯长谢某甲及谢良庆、谢某壬等人组织开会策划游行示威。
其未参加会议,其儿子邓仁杰参加会议后告知其会议决定游行示威。
2014年9月11日,其到广场时地黄屯群众部分已经聚集,看见谢某己等人拉横幅,谢某丙敲锣,谢某甲、谢x庆、谢某壬等人在前面组织地黄屯群众从民族广场游行,途经县府、县国土局和县法院。
到县法院后,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不停劝说,阻止违法行为,但群众仍然堵塞法院大门,导致法院门口一带交通堵塞,几十辆车无法通行。
3、谢某乙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9月5日21时许,其与屯长谢某甲商议后认为要告知群众判决书中有关部分土地判给大小三洞的内容,后其吹哨召集群众到晒坪开会,会上群众认为判决内容不公,对判决内容不服,群众要喊在外打工的年轻仔回来,一家最少要出一个上东门去。
9月10日晚22时许,很多年轻人回来了,群众聚集在办丧事的谢某丁家房屋后面的路上,又讨论牛塘洞土地判决的问题,谢x高提出“清除腐败,还我地黄土地”“行贿受贿,同等治罪”等口号,谢某甲记录在纸上。
9月11日9时许,地黄屯群众约70人在广场集合,拉横幅、敲锣、大声喊口号,十多分钟后,从广场出发,沿着公路往下到县府门口,堵住县府大门,有点人站在大路中间,拉起横幅,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其只是站在路边喊口号,后来公安民警过了命令现场解散,群众不听从命令。
十多分钟后,群众认为是国土局作出的处理结果,就到国土局大门前敲锣、举标语、喊口号,十多分钟后,又游行到法院,并围住大门,还是照之前在广场、县府和国土局前的做法,公安民警到场命令解散,群众仍然不解散,后全部被传唤到公安将接受调查。
游行过程中,沿路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时间约一个多小时。
4、被告人谢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9月11日9时许,其割鱼草回到村边,听谢x凯的母亲讲村里的人都去县城游行示威了后,其放下东西,刚好来了一辆面包车,搭车到广场下车,其要付车费,坐在车里的人讲屯里有人和司机结算车费,其不用给钱。
到广场后,看见屯里六七十人已到场,10多人在制作小旗子。
之后,有人拉横幅,剩下群众八九个人排成一排跟子啊横幅后面走,边走边喊口号,沿路游行到县府,进到县府办公楼前,群众嫌谢某癸敲锣声音小,谢某癸把锣交给其敲打。
敲锣和喊了十多分钟的口号后,其拿着锣从队伍后门来到横幅下面敲锣,其一直敲锣到国土局,有人嫌其敲锣声音小,有人将锣拿走,其就和大家一起在国土局前摇旗喊口号,约二十多分钟后,游行队伍往法院方向走,在法院门口喊了一下口号就被公安民警传唤了。
同时证实地黄屯的屯委由谢某甲、谢某乙和邓某甲。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9月11日当天在办案中心的陈述,2014年9月10日晚9时许,地黄屯屯委谢某甲、邓忠勋、邓某甲吹哨召集群众开会,会上讨论地黄屯与三洞屯土地官司输了的事宜。
会上谢某甲提议全屯群众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一起到县府、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讨说法,由屯上集体资金开支相关费用。
9月11日9时许,其到广场后看见谢某甲在小三角旗上写字,谢善德邦横幅,一些妇女用浆糊制作小三角旗。
10时许,群众开始游行,其与谢善德得拉一条横幅,谢某丙敲锣,到达政府大门,其见公安和政府工作人员找屯里的人谈话,谈什么内容不清楚。
游行队伍在县府待了20多分钟,开始往朝阳路到县国土局门口,其将横幅交给张伊强,其空手根群众队伍走。
到法院门口后,其听见公安民警指出游行的违法性,并命令解散,但不见屯里那个带头的叫解散,群众就没有解散。
同时证实,地黄屯队长是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是屯委成员。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实,本案被告人组织地黄屯群众从县城大转盘、到县国土局再到本院门口一路上进行非法游行、示威的实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未经主管机关许可,采用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非法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谢某甲作为屯长、邓某甲、谢某乙作为屯委,组织群众开会,策划、组织群众游行示威,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但与谢某甲相比,邓某甲、谢某乙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甲、邓某甲、谢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鉴于被告人谢某丙、张某甲在犯罪过程中参与程度较轻,作用相对较小,结合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此二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正常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
第三十七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七条 、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邓某甲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乙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谢某丙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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