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
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218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浩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而对其伯父陈某乙心怀不满。
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尤溪县城关镇北门路12号
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宅处,踹砸该住宅一楼大门,并在损坏一楼大门之后未经同意非法侵入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宅。
被告人陈某甲窜至该住宅二楼,踹砸租住该房间的被害人陈某丙的房门,并在损坏该扇房门之后,在该房间内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丙的头脸部,用脚踢踹被害人陈某丙的腿部,被害人陈某丙被殴打后,在精神高度紧张、内心极度恐惧的情况下逃往该住宅四楼天台往楼下跳,导致被害人陈某丙的右足部受伤,造成右跟骨骨折、右足部手术瘢痕长10.3cm。
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的房门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
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溪县三益摩托车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人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认(2014)58号
《关于寻衅滋事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4)136号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而对其伯父陈某乙心怀不满。
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尤溪县城关镇北门路12号
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宅处,踹砸该住宅一楼大门,并在损坏一楼大门之后未经同意非法侵入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宅。
被告人陈某甲窜至该住宅二楼,踹砸租住该房间的被害人陈某丙的房门,并在损坏该扇房门之后,在该房间内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丙的头脸部,用脚踢踹被害人陈某丙的腿部,被害人陈某丙被殴打后,在精神高度紧张、内心极度恐惧的情况下逃往该住宅四楼天台往楼下跳,导致被害人陈某丙的右足部受伤,造成右跟骨骨折、右足部手术瘢痕长10.3cm。
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的房门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
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溪县三益摩托车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收据、谅解书
、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认(2014)58号
《关于寻衅滋事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4)136号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一条 、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