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屠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者,住宁波市象山县**镇**村**组**户。因吸毒于2007年7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07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决定强制戒毒四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屠某某以索债为由,伙同多人在本区人民路587弄日湖琴云小区内将被害人干某甲强行带上车,后驾车将其带至市区内多地及东钱湖等地逼迫其还钱。当晚,屠某某又将干某甲带至本市鄞州区**路**弄**号**室内一同留宿。次日,屠某某等人继续控制干某甲向其讨债,直至21时许方将干某甲释放。期间,屠某某等人用电击器电击、殴打干某甲,并迫使干某甲写下承诺书后,将并不在干某甲名下的奔驰轿车开走以抵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借条、承诺书、卡口截图、监控截图、照片、门诊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林某某、朱某某、蔡某某、干某乙、干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干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屠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韬   

2018年4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