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王X,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0********,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蒙自市**镇**路**号**幢**室。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91********,回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村委**村。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王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维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起亚牌轿车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蒙自市银河路与银杏路交叉路口找到与蒙自恒利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原法人系王维父亲王某某)有债务关系的被害人孔某某,叫孔某某上车谈还钱事宜未果,15时许,被告人王维驾驶车辆送孔某某至蒙自市银杏路67号惠源宾馆开房间(房间号504)继续谈还钱事宜。王X要求孔某某在房间内想办法筹款还钱,自己先行离开,并让王某甲、李某某守在房间内。至23时许,王X来到孔某某房间与孔某某谈还钱的事,仍未谈妥,遂到王某甲之前住的501号房间休息,留下王某甲、李某某继续守在孔某某房间内。凌晨0时30分左右,王某甲买夜宵离开房间,留下李某某独自看守,在李某某帮买回夜宵的王某甲开门时,孔某某从房间内窗户跳下坠楼死亡。经蒙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X、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惠源宾馆监控录像光盘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王某甲、李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并致被害人坠楼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案发后明知有人报案,一直在现场等候至警察到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17年12月2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