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7〕2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38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被告人张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031185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5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293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2日、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1月6日、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2月3日、4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经被害人张某介绍认识秦某,并在秦某赌场内由秦某担保往外放高利贷,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张某经秦某担保放出12万元高利贷,张某向秦某索要欠款无果,便以张某是担保人为由准备向张某索要该笔欠款。2015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发现被害人张某在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花都浴场后,便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在花都浴场大厅内负责监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段某某等人负责在浴场外伺机对张某实施控制。当日12时42分许,被害人张某刚走出花都浴场大门时,即被张某某、张某、段某某强行拉到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现代轿车(牌号为皖KL361L)内,强行将张某的车钥匙、手机搜走,张某、吴某某将张某停放在花都浴场门口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开走。张某安排李某某驾驶车辆将张某以及负责看押的张某某等人先后带至阜阳市临沂商城附近一民宅内和九龙镇华美宾馆805房间内,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拘禁、殴打。在九龙镇华美宾馆内,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逼迫张某写下一张26万元的借条。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张某带到九龙镇龙王附近坝子上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张某向家人要钱,后被害人张某朋友往张某卡上汇款13000元,张某等人又将张某的车辆扣留。至20时许,张某安排李某某开车将张某带至阜阳市中南现代城附近予以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秦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等六人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卢佳佳
2017年5月2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