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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被诈骗案、王某被故意伤害案、黄某盗窃案等案例讨论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3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14时至17时,历时三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4例(其中一案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
 
案例一:李某被诈骗案
案情简介:李某通过某公司的宣传广告参加招商会,并于招商会后与该公司签订合同。随后,李某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该公司的宣讲内容不符,申请退款后遭到拒绝。李某后来调查发现,该公司曾因夸大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且该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使用同一产品,宣传时相互配合,但实际上这四家公司为一家公司。李某认为,该公司涉嫌犯诈骗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抑或其他。
2.立案标准讨论。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李某等人有无控告成功的可能性。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律师表示被害人能否控告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宣讲会内容虽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但是该产品确实能够投入使用,需进一步查看相关证据,证明中美公司的宣传内容属于夸大或者虚构;
其二,结合涉案当事人人数、损失金额、地域分布范围等因素,综合考察上述几个公司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三,上述几个公司是否为同一批股东。
 
案件二:王某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郭某、韩某及陈某等一行八、九人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场所故意伤害王某。之后,韩某、陈某明知郭某用刀捅伤了人,对方伤得很重,并且郭某等人已被列为网上逃犯后,韩某仍提供车辆帮助郭某逃匿,韩某、陈某还共同出资租赁房屋为郭某提供隐藏处所。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咨询我所,郭某、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韩某、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韩某、陈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帮助郭某逃匿,而是害怕自己参与打斗被侦查机关抓获,大家一起进行躲藏,两者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证据认定。证据认定主要涉及逃亡过程中谁提议躲藏、谁出资、谁提供车辆。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所内律师表示同意,提出应结合案件具体细节来认定韩某、陈某是否构成窝藏罪,主要涉及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前行为实施人提供帮助的帮助人是否属于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韩某、陈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窝藏罪保护的法益(司法秩序),已具备单独评价的必要。
 
案件三:黄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黄某系残疾人,21岁,曾扒窃多次,公安机关最后认定涉案金额为2000元左右。
讨论主要问题:
1.黄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主办律师提出,黄某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再犯可能性的认定。本案中黄某曾多次扒窃,再犯可能性的认定对于黄某不利。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所内律师经集体讨论,认为主办律师可向相关机关提交保证计划,结合黄某的家庭环境等因素证明黄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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