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4********,汉族,大专文化,工人,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路**号。2007年**月至2014年**月任原界首市**局**大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5********,汉族,大专文化,工人,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路**号。1998**月至2014年**月在原界首市**局**大队工作。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4年10月10日本院侦查人员将二人带至本院予以询问,同年10月11日本院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本院对其
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涉嫌食品监管
渎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10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原界首市**局**大队**,被告人袁某某作为队员,二人均具有执法资格,共同负责监管界首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加工企业巡查与分类规定》等相关职责规定,二人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巡查监督,要对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车间、成品室、半成品室、化验室以及卫生条件、原辅材料室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巡查,并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上对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字。二被告人在对界首市精炼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巡查监督时,未认真检查核对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未严格核查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该企业上报备案的生产工艺,未能查明该企业长期使用“地沟油”牛油原料,添加工业用氢氧化纳和工业盐生产食用火锅牛油底料。由于二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间生产大量有毒、有害的“玉兔牌”牛油火锅底料销往全国各地食品市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危害。2012年10月25日,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书对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曹某甲、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负责车间生产的曹某乙均判处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对曹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曹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院反渎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界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巡查记录表、安徽省质监系统执法证件年审汇总表、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加工企业巡查与分类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曹某甲、郭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本院反渎局制作二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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