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担任林业管理工作,一旦判刑将脱离政府机关工作。
村民黄##申请办理宅基地林木砍伐,王##按照程序为其办理了采伐手续,发放采伐证,王##本应及时监督采伐,但由于基层工作繁忙未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村民黄##在砍伐林木过程中超出采伐证规定范围,致使滥砍滥伐林木60余立方米。
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汪华勇律师通过与被告人沟通及到其单位##镇询问了解、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后,整理出两个方面的主要辩护意见:主要证据滥砍滥伐林木60余立方米的鉴定书的鉴定单位无林木鉴定资质;村民黄##滥砍滥伐林木及盗伐行为,林业派出所曾对科以行政罚款的处罚,作为监管者王##与主要责任人黄##行为后果比较,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庭审中,控方基本认可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合议庭以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结合被告人王##客观上存在不能履行采伐监督职责情由,其悔改态度也明显,判决王##
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获得免予刑事处罚轻判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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