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男,1958年5月19日生,重庆人,高中文化,某区县国税局任职。因2005年十月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拘捕。
案情回放:郭某利用其在国税局工作之便,与另一人张某共谋后,滥用职权将该局征收的国家税款数百万元转给他县国税局并从中收取返还款近百万元,造成国家流失税款数额巨大,后在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时,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资料销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在重庆市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所接受委托后,积极向法院调取卷宗,详细研究检察院和法院的证据材料,在所内开展综合讨论,并十余次地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制定辩护方案,精心准备辩护词,在庭审时提出郭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证据不足,而属于隐匿罪证的行为。经过充分的辩护代理,最终郭某二审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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