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购买毒品还未实际获得就被查获,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范某有多年吸毒史,毒瘾较深。某日,范某为自己吸食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通过支付宝向同城的张某支付毒资3万元。张某收到毒资后,驾车将100克冰毒运往范某处。后因酒后驾车,在民警检查时发现了上述毒品,并当场查获张某。张某供出范某,民警将范某抓获。
讨论关键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未遂、法益侵害
争议观点:
观点一:范某为吸食而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虽然未实际获得毒品,但行为已经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二:范某虽为购买毒品支付了毒资,但由于并未实际获得毒品,亦不存在持有毒品的不法状态,其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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