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案:仅以购买毒品数量巨大为由能否推定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基本案情:陈某本人系吸毒人员,某一天,向位于云南省的王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十公斤的请求,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提供的账户中。后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王某到案后,指证陈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情况。陈某否认有购买毒品的事实,辩解转账情况系归还赌债。起诉书认为,虽然陈某拒不供述购买毒品的目的,但结合其购买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足以推定是用于贩卖,故认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观点:
一、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用推定来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三、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嫌疑人购买了数量巨大的毒品,本人不可能吸食完,如果其送给他人吸食,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故推定的方式,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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