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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冰毒4千克)一案智豪刑事律师集体讨论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韩某某于2016年8月单独、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千克,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指控韩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能否达到定罪要求的证明标准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证明韩某某指示王某向其上家购买毒品的证据不足。就该笔指控事实来看,仅有王某一人的证言,而韩某某及所谓的上家均系零口供;而在韩某某被控系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事实部分,在案证据仅有两位证人称自己曾向韩某某购买过毒品,但上述两位整人的证言均系孤证,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指控韩某某指示王某购买毒品的证据不足,指控韩某某为贩卖而让王某购买毒品的证据更加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思路,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本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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