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刑事律师团队讨论重庆张某运输毒品罪(300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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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张某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三百余克海洛因由缅甸运输至中国境内,行为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张某的量刑情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本案有当事人张某的口供及其同案人韩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张某系受毒品所有者的胁迫才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系胁从犯。其次,即使真正的毒品上家尚未到案,但张某的供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毒品所有者另有其人,且系该人指示、安排二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依据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30条对量刑证据存疑的规定及刑事法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亦应认定张某系从犯。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以胁迫的具体内容为出发点,进一步强调张某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处于被胁迫的心理强制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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