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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张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团队讨论简报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张某于16年6月指使他人去缅甸购买毒品后运回、用于贩卖,行为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尽管有证人证言指认张某系贩卖、运输毒品的组织、策划者,但其辨认笔录的时间与其接受讯问的时间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矛盾,该矛盾能够说明该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尽管在案证据中包含了张某与运输毒品的直接实施者的转账、通话记录。但张某亦能对上述客观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即无法确定该转账、通话记录与贩毒事实的关联性。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从专业性及实践可操作性的角度予以了充分的完善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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