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林某因涉嫌犯
赌博罪、贩卖、运输毒品等罪,被判处死缓。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申诉理由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说明林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及涉案毒品的出资人,且林某没有与上家直接接触,亦没有参与购买。尽管林某在事后实施了帮毒品上家脱罪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反推林某在贩卖毒品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此外,林某的事后帮助行为已经被定性为构成
行贿罪,若再以此行为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则会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原审认定林某在贩卖毒品这一犯罪行为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认定错误,符合申诉条件。针对本案生效判决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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