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秦某被控于2016年3月贩卖毒品给张某,涉嫌贩卖的毒品总量有七千余克;6月,公安机关在秦某的出租屋内将秦某抓获,并现场查获600余克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一点提请律师团队讨论。综合全案证据来看,首先,对于秦某与张某是否存在交易事实此点,仅有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与之相对,秦某及张某所称的其背后的真正买家始终否认该笔贩卖事实的存在,在案材料中亦无秦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其次,涉案毒品并没有经过DNA或者指纹鉴定,在秦某的无罪辩解之下,应认为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此外,所内律师团队在认真分析证据后,得出了与承办律师同样的质疑,及本案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指出,依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立案后并经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采取技侦手段。此外亦可以通过声纹鉴定、当庭播放并让当事人确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等方式,对以技侦手段获取证据的客观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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