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钱某于2016年6月在贵州某地将海洛因、冰毒各50克贩卖给陈某,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第一,承办律师在认真审查本案证据合法性,并搜索与本案相关的类似案例时,发现本案勘验、提取涉案毒品时见证人亦多次担任其他案件的见证人,经反复比对、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该见证人极有可能是侦查机关聘请的职业见证人,不具有见证资格的合法性;第二、就本案的鉴定意见部分,承办律师指出,本案共有两次鉴定意见,间隔时间为20天,而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时,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该次鉴定所用检材的提取笔录。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程序性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对以证据瑕疵为入手点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从程序性问题会影响实体真实的角度,对本案丰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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