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许某运输、贩卖毒品罪(72000颗)一案团队讨论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许某于2015年某月在运输毒品至重庆一宾馆附近,与买家陈某交易甲基苯丙胺72000颗。行为涉嫌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结合本案案情来看,仅有两位被告人,即买卖双方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对此交易行为相互印证,且两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系两被告人所的并非同一次交易的可能性,如果非同一次,两人的说法都系孤证。在此情况下,对该笔事实的认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对定罪、量刑的证据与承办律师详细探讨后,建议从本案多名被告的量刑均衡方面丰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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