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2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
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2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202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某某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交易毒品事宜。12时许,陶某某来到黄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X花园小区的住处,以每手50克1.3万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冰毒300克。黄某某将毒品交给陶某某,并收取陶某某先行支付的毒资4.8万元。陶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步行至杨家坪XX花园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陶某某的挎包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296.91克的毒品疑似物7袋,并查获陶某某的两部银色苹果手机和一部银色华为手机。同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交易毒品事宜。13时许,赵某某来到XX花园小区附近与黄某某见面,二人走到杨鑫宾馆旁边梯坎处,赵某某以每手50克1.3万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冰毒300克。黄某某将毒品交给赵某某,并收取赵某某先行支付的毒资3.8万元。交易完成后,两人步行至XX宾馆附近人行道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赵某某的手提袋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182.92克的毒品疑似物6袋,并查获赵某某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黄某某的手提袋和挎包中查获净重98.18克的毒品疑似物2袋,并查获黄某某的VIVO手机三部和现金13.68万元。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1%至78.7%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78.0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9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6.9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陶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陶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陶某某之前已经掌握到黄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并且对黄某某已立案侦查,陶某某到案后仅供述了毒品来源于黄某某,没有协助抓获黄某某的具体行为,故其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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