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2015年9月,丁某要求陈某帮助其寻找毒品上家,陈某知晓后,以30元每克的价格向范某某购买毒品700多克,随后以38元每克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丁某。2015年9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代理过程:
2015年10月2日,陈某之子陈某某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为其父陈某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为本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高达700多克,根据实际案件审理情况,陈某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了以下五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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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属初犯、偶犯,无毒品犯罪前科,并且不吸食毒品,也未持有毒品。本案实际上存在着间接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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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在丁某的主动求购下参与此次贩毒行为,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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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毒品出资人、所有人均不是陈某,故陈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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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在本案中起着最关键的作用,陈某相对于丁某的人生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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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到案后及时全面的供诉了自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刑事制裁,且涉案毒品及时受到公安机关的控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辩护结果:
2017年1月,法院依法对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郭某因下家求购毒品而购买毒品7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下家,此次毒品交易,是他人为了立功而抓获下家,在公安掌控下起意向下家购毒,下家无货源而求助于郭某,郭某虽为图利而购买毒品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从原因分析,有被他人诱惑犯罪,并且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即被抓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第一条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陈某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研究出陈某系普通民众,文化程度较低,易被他人洗脑。陈某本无犯意,是在丁某的引诱下才产生犯罪意图,加之其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几乎无再犯罪可能,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情节。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决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陈某争取到最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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