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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曾某某贷款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9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同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8月29日依法退回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9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13日再次依法退回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自称是衢州唐诚装饰有限公司老板,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装修外包合同等材料向银行贷款购车,共骗得银行贷款共计302390.11元,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至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假借购买一辆车价为234000元的凯迪拉克SGM7200AAA3白色轿车为由,提出首付三成、贷款七成的按揭贷款申请,并向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伪造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材料。同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鲁某某从夏某某处借钱向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了71000元首付款,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由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担保,约定将凯迪拉克SGM7200AAA3白色轿车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2017年7月起还款,期限36个月。同年7月1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正式放款163000元至衢州元通凯迪汽车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曾某某将该凯迪拉克牌轿车上牌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手续,并于同年7月14日将车以21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安卡二手车店。

2、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至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假借购买一辆车价为236000元的大众CC轿车为由,提出首付三成、贷款七成的按揭贷款申请,并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伪造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在按揭贷款获批后,被告人曾某某仍通过鲁某某从夏某某处借款向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付了76000元首付款,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将大众CC1.8T轿车作抵押,还款期限36个月。同年7月27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49390.11元。后被告人曾某某谎称车辆被交警查扣从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骗得车辆合格证并成功上牌, 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同年8月5日,曾某某通过小徐二手车中介服务部老板徐某某将该大众牌轿车以213000元的价格卖给台州的王某某。

同年8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至衢州宝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欲以上述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时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其按揭贷款申请账单系伪造,当即停止办理并联系了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衢州祥龙汽车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协商并签订承诺函,约定由曾某某分三次归还所欠贷款及利息共计170065元,并当场归还了10000元。后被告人曾某某未偿还剩余贷款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丹

2018年1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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