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
2009年7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
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王XX的下岗证,假借内乡县城关镇一小教师刘XX的名义,使用自己伪造的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第一小学校的公章,向内乡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中心提供虚假的《第三人担保小额贷款协议书》,并使用虚假的刘XX身份证复印件从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万元,被其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将其骗取的1万元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害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王XX的下岗证,假借内乡县城关镇一小教师刘XX的名义,使用自己伪造的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第一小学校的公章,向内乡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中心提供虚假的《第三人担保小额贷款协议书》,并使用虚假的刘XX身份证复印件从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万元,被其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将其骗取的1万元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XX、李XX、李XX等证言予以证实。
并有内乡县农村信用社情况说明、内乡县城镇一小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文件等书证在卷作证。
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部退出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本院为维护金融部门的良好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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