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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
辩护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开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结婚证明诈骗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9万元,赃款挥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和数额无异议,认为房产证是真实有效的,被害人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且已全部退还贷款及利息,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结婚证明诈骗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9万元,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退还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万元(其中包含1万元利息),征得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虚假的结婚证明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某当庭认罪,且赃款已退回,征得了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5月17日羁押时间,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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