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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丰都县。
2020年2月XX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6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现已审理终结。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XX日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丰都县XX镇的家中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博工具邀约人员聚众赌博
2020年2月XX日21时许,李某1、李某2等13人在上述场所内,以机器麻将机为赌博工具,以200元为底、自摸加底、三番封顶打成都麻将以及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最少下注100元为赌注,比大小比输赢打“XX”的方式进行赌博。
后被丰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54,600元并已收缴。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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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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