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因涉嫌犯
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田某伙同田某1(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涂某(已判决)、田某2(已判决)在酉阳县XX镇XX酒楼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田某从中分得7000元。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田某与田某1、陈某2(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涂某、冉某(已判决)等人在酉阳县XX镇XX汽车美容洗车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田某从中分得3000元。
田某因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0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5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出租屋内将田某抓获。
案发后,田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田某在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田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户籍信息、保证人田某3的笔录、传讯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退缴凭证,证人蔡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关系人田某1、田某2、涂某、陈某1、陈某2、冉某、黄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侦查等试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田某在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田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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